鄂伦春人世世代代以狩猎、捕鱼、采集为生,狩猎生产是鄂伦春人获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
    十七世纪以前,鄂伦春人在黑龙江北岸时的社会形态是较完整的血缘。父系家庭公社时期,狩猎组织以“乌力楞”为单位集体进行。“乌力楞”是鄂伦春语,含义为“子孙们”,指同一祖先传的几代子孙,他们以“撮罗子”居住在一个“乌力楞”内(“撮罗子”是猎民的原始住屋,用20几根木杆支成圆锥形木架,外面覆盖桦树皮或狍子皮遮挡风雨或抗寒,人们在里面用篝火烧水做饭生活)。一个“乌力楞”有“撮罗子”几个到几十个不等。这个时期的狩猎工具主要是弓箭、扎枪、地箭、鹿哨,也可能有少量铁器,但大多的扎枪或弓箭头为“骨镞”、“石镞”,辅助狩猎工具有猎犬、桦皮船、驯鹿、滑雪板等。在春、夏、秋之季出猎时要举族出动,“乌力楞”随着迁移。冬季狩猎主要是男猎手,老弱妇孺留在原地。集体出猎多以围猎的方法,在野兽多的地方,“乌力楞”的成员把它包围起来,外面点燃一堆堆篝火,人们呐喊着向包围圈靠拢,用棍棒、扎枪、弓箭等器具将其捕获。人们还在两条小河之间用木栅栏截断野兽的出入,在栅栏上每隔一段留有缺口,下面设地箭或陷阱,当野兽被哄撵逃出缺口时,则被地箭射中或掉入陷阱。此外,还在野兽经常走动的地方下“套子”“地箭”等等,总之这都是非常古老的狩猎方法,而且是集体劳动,按人或户平均分配的原则,狩猎仅仅是为了解决全体氏族成员的“衣皮食肉”问题。清朝以后,鄂伦春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。
    十七世纪初,后金统一了黑龙江流域各部渔猎民族,鄂伦春被分编“八牛路”。自崇德年间以来,沙俄不断派遣武装队伍入侵黑龙江流域,致使鄂伦春等民族于顺治十年(1653年)时由黑龙江北岸南迁到大小兴安岭,清政府以来还定期开放“楚勒罕”(纳貂互市,有集市贸易性质),促进了鄂伦春民族同周边各族接触机会,从而先进的铁锅、铁斧、铁刀、铁扎枪头箭头,以及枪支、马匹等生产生活用品先后进入鄂伦春生活。最早进入的枪支是火枪,射程大约五六十米,比弓箭杀伤力大,但火枪十分不方便,它和弓箭同期使用长达200多年,甚至到民国时期仍有记载:“其猎具或为枪或弓”。
    十九世纪末期,一种“别力弹克”枪进入鄂伦春族狩猎生产,它装自制子弹,射程可达大约200多米,杀伤力大、命中率高、使用方便,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。民国以后又有更为先进的“连珠”、“七九”、“三八”式步枪先后进入鄂伦春族狩猎生产。狩猎工具的进步,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,致使鄂伦春族从清朝以后300多年期间,血缘氏族社会迅速瓦解,狩猎工具已归各家私有。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生活消费单位,狩猎组织以“安嘎”形式出现了(“安嘎”是鄂伦春语:“围着篝火”,指临时狩猎小组的意思)。每到狩猎季节“乌力楞”内各户可以自愿临时组成几个“安嘎”狩猎组,人数一般在3-7人不等。还要选出本次出猎的“塔坦荅”(临时小组长),他是狩猎经验丰富、办事公道的人,由他来和大家一起商量决定本次狩猎地点、分配猎手任务和主持分配猎物等。他常常是吃苦在前,和大家共同劳动,分配猎物时自己拿最差的一份。“安嘎”出猎还要指定一名“图阿钦”,他是狩猎技术比较差的青年人,由他来负责做饭、照看马匹,这个角色有时也由妇女担当。“图阿钦”和猎手们一样分配猎物,工作中也会得到猎手们的协助。“安嘎”出猎地在百里甚至几百里。出猎时间有十天、半月或1、2个月。“安嘎”组织狩猎,猎获物已不完全在“乌力楞”内按人平均分配了,这个时期还出现一种单独狩猎形式,他们往往是“乌力楞”附近打点狍子或小动物,解决自己临时吃肉问题,当天去当天回来。也有的是集体出去,到猎场后再自己单独行动,猎物归自己所有。也有少数人因为自己狩猎技术高,枪支、马匹好而不愿意和大家一同出猎,但这样的人往往被大家瞧不起。
    长期的狩猎实践,鄂伦春人掌握了动物的习性特点,在一年四季中有固定的狩猎安排:2月—3月为打“鹿胎”期;5月—6月为打“鹿茸”期;9月至落雪前后为“鹿围”期,是打鹿、打犴的季节;落雪以后为打“皮子”期或打“肉”期。这些期间也叫“红围期”,除此以外也可随时打猎。
    鄂伦春人主要打的动物有:马鹿、犴、狍子、野猪、熊等,这些动物的肉和皮毛、筋骨都是鄂伦春游猎生活的主要物质,而且鹿茸、鹿鞭、鹿尾、熊胆、以及犴、鹿的筋、獐子都是贵重的药材。其它细毛皮动物有貂、狐狸、黄鼬、灰鼠、猞猁、水獭;禽类有飞龙、乌鸡等。
    鄂伦春人不仅仅具有能骑善射的本领,而且还有很多巧妙灵活的狩猎方法。比如“蹲泡子”——夜里或者清晨隐藏在水泡子附近的林中,等待犴或鹿前来喝水时伏击;“挖碱盐坑”——利用鹿喜欢舔碱盐的习性,在鹿经常出现的地方挖好坑埋入碱盐,夜里等待伏击;“诱猎”——在秋季利用鹿或犴发情期寻找配偶的时机吹“乌力安”(鹿哨),诱鹿跑过来射杀;同样的办法,在春季狍子下崽期间吹“狍子哨”引诱母狍过来寻找狍子崽时射杀;对凶猛的熊和野猪则用“放猎犬”的办法来辅助捕杀;冬季下雪以后用“辨踪”判断是什么动物,什么时间,去了什么方向,然后决定是追击还是围截;也用事先“下套子”、“下夹子”、“下地箭”来埋伏杀机,待捕从这里经过的动物;“烧荒引兽、放火寻角”,是在春季放火烧荒,使青草长出来等狍子啃草时猎杀(这是早期的狩猎方法,后来不用了)。
    《黑龙江志稿》对鄂伦春的游猎生涯有这样的记载:“鄂伦春人系游牧(猎)之旗,专以捕食兽肉为生,散处深谷永无定居,一枪一马是财产”……曾有学者指出:“在农耕出现之前,主要依靠狩猎来争取生存的部族,他们的生活是极端困苦的”,他引用列宁一段话:“说原始人获得的必需品是自然界补偿的赐物”,这是笨拙的童话……这种黄金时代在过去从来没有过,生存的困难,同自然斗争的困难使原始人受到沉重的压抑。”诚然,解放前夕的鄂伦春社会已不是人类童年时代的原始社会,但狩猎经济生活的艰辛困苦是肯定的,更何况历史中还受到统治阶级的压迫,来自“安达”、奸商的残酷剥削和欺诈,游猎经济带给鄂伦春民族是落后和沉重的生产生活,因此影响了鄂伦春民族的发展。新中国成立以后,鄂伦春人于1958年全部实现了定居。政府考虑到鄂伦春民族长期对狩猎的习惯和感情,保留了一定的狩猎生产,直到1996年1月23日,鄂伦春自治旗旗委、旗政府从转变观念、保护环境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出发,在全旗境内实行禁猎,从此,鄂伦春民族彻底告别了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,走上了发展农业、工业、旅游观光等现代化之路。
    鄂伦春自治旗狩猎生产小资料
    1、 鄂伦春自治旗成立以后,1952年政府无偿发给猎民枪支、弹药,扶持猎民狩猎生产,并以合理的价格收购猎产品。
    2、 从1953年开始,自治旗政府引导鄂伦春族猎民自愿组成临时和常年猎业互助组。
    3、 1956年成立初级生产合作社,下设猎业队和副业队。
    4、 1954年至1958年,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族完成定居。这时期的经济是“以猎为主,通过定居逐步开展多种经营”。1958年国家提出“护养猎并举”的方针,并在1962年明确规定了一、二、三类保护动物名录,在这个阶段,全旗的狩猎业在计划指导下进行,下达猎取指标。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全旗鄂伦春族每年可获取马鹿25只至30只,犴(驼鹿)20只一下。政府不仅为猎民更换了更新的枪支,还在狩猎季节组织狩猎队去路途较远的狩猎区狩猎。
    5、 1979年以后,鄂伦春自治旗的经济向多种经营发展,特别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,这种趋势更明显。
    6、 1980年鄂伦春自治旗给猎人换发了“7.62”式步枪、半自动式步枪,提供充足的子弹。
    7、 1996年1月23日,鄂伦春自治旗在全旗境内实行禁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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